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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从内地返港投票计划

其他获认可身份证明文件包括:

  1. 《人事登记条例》(第177章)第1A(1)条所指的处长(人事登记处处长)向该人发出的文件,而该文件证明该人根据《人事登记规例》(第177章,附属法例A)第25条获豁免,无须根据该条例登记;
  2. 由人事登记处处长发出的文件,而该文件确认该人——
    1. 已申请根据《人事登记条例》(第177章)登记;或
    2. 已根据《人事登记规例》(第177章,附属法例A)第13或14条,申请新身份证;
  3.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条例》(第539章)发出予该人的有效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
  4. 根据《入境规例》(第115章,附属法例A)第3条发出予该人的有效海员身份证;
  5. 根据《入境规例》(第115章,附属法例A)第3条发出予该人的有效签证身份书;
  6. 以下两者俱备——
    1. 证明以下事情的文件:已就香港身份证、(a)或(b)段提述的文件的遗失或毁掉一事,向警务人员作出报告;及
    2. 发出予该人的有效护照或相类旅行证件(并非本款其他各段所提述者),而该护照或证件显示该人的姓名及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