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簡介

選舉委員會簡介

  • 職能:選舉委員會 (“選委會”) 負責提名行政長官選舉候選人及選出行政長官;提名立法會選舉候選人及選出其中40名立法會議員。

  • 任期:任期為五年。新一屆的選委會將於2027年2月1日組成,任期於2032年1月31日結束。

  • 組成:由以下五個界別,每個界別有若干個界別分組(共40個),合共1 500名委員組成 -

    第一界別: 工商、金融界
    第二界別: 專業界
    第三界別: 基層、勞工和宗教等界
    第四界別: 立法會議員、地區組織代表等界
    第五界別: 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和有關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的代表界

[詳情請參閱《行政長官選舉條例》附表第2條]

選舉委員會委員產生辦法

委員產生辦法共有3種:

  1. 當然委員 - 由界別分組內擔任指明職位的人士出任當然委員

    設有當然委員的界別分組及數目如下:

    界別分組 當然委員數目
    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園境界 15
    教育界 16
    工程界 15
    法律界 6
    醫學及衞生服務界 15
    社會福利界 15
    立法會議員 90
    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 (“港區人大代表和港區全國政協委員”) 1901
    總數 3622

    [詳情請參閱《基本法》附件一及《行政長官選舉條例》附表第2條]

  2. 提名委員 - 由界別分組內的指定團體提名出任委員

    由指定團體提名產生委員的界別分組及數目如下:

    界別分組 提名委員數目
    會計界 15
    中醫界 15
    法律界 9
    體育、演藝、文化出版界 15
    科技創新界 15
    宗教界 60
    內地港人團體的代表 27
    總數 156
  3. 選任委員 - 由界別分組內合資格的團體或個人投票人透過選舉產生

當然委員登記安排

  • 所有在各界別分組中擔任「指明職位」的人士(即「指明人士」)均須向選舉登記主任提交登記表格,並由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資審會”)裁定有關的登記申請是否有效。一般而言,指明人士可登記為該界別分組的當然委員,惟在以下情況下,該指明人士可指定另一名在有關團體內任職的人(即「指定人士」)登記為該界別分組的當然委員─
    1. 該指明人士沒有資格登記為當然委員,包括:
      • 他並未根據《立法會條例》(第542章)(或未有提交相關申請)就某地方選區登記為選民,或該人喪失資格就某地方選區登記為選民;或
      • 他是根據《基本法》第48(5)條提名並任命為政府的主要官員、政府的首長級官員、政府的政務主任、政府的新聞主任、警務人員、或任何其他以其公職身分擔任指明職位的公務員;或
    2. 該指明人士身兼多於一個指明職位,但已在法例中訂明替補安排的界別分組或不適用的界別分組除外。[詳情請參閱《行政長官選舉條例》附表第5J(3)、5J(4)及5L條]
  • 指明人士或指定人士不能同時成為以提名或選舉產生的委員。指明人士在不再擔任有關指明職位後,將當作已辭去選委會席位。每人只可登記為一個界別分組的當然委員。[詳情請參閱《行政長官選舉條例》附表第3條及5J條]

獲提名為候選人/獲提名人的資格

  • 獲提名為候選人/獲提名人的資格如下:

    候選人3
    (由選舉產生的選委會委員)
    獲提名人4
    (經指定團體提名產生的選委會委員)
    年滿18歲
    已登記為地方選區的選民並有資格如此登記
    已登記為有關界別分組的投票人並有資格如此登記,或與該界別分組有密切聯繫 與有關界別分組有密切聯繫

提名安排(由指定團體提名產生的選委會委員)

  • 相關指定團體提名其挑選的合資格人士,作為其選委會中的代表;
  • 若某指定團體提名的人數超逾該團體的獲配席位數目,該團體須示明哪些獲提名人獲優先挑選以補足獲配席位數目;如所餘獲提名人超逾一名,則另須將他們按優先次序排列。若指定團體沒有示明獲優先挑選的獲提名人,則選舉主任須以抽籤方式決定該等獲提名人的優次;
  • 資審會須按名單上或選舉主任經抽籤方式決定的優次,裁定該等獲提名人是否獲有效提名,直至該指定團體的獲配席位皆已填補;及
  • 資審會須按規定宣布獲有效提名為選委會委員的獲提名人。

提名安排(由選舉產生的選委會委員)

  • 每名候選人須獲得其所在界別分組最少五個團體或個人投票人提名。
  • 每個團體或個人投票人只可提名不超過其所在界別分組在是次選舉中以選舉產生的席位數目。

提名期

  • 提名期:2026年10月7日至20日
  • 提名表格可於選舉事務處網站(www.reo.gov.hk)下載,或於以下地方免費索取:
    • 各區民政事務處;或
    • 選舉主任的辦事處;或
    • 選舉事務處辦事處(九龍長沙灣東京街西3號庫務大樓8樓,或九龍觀塘觀塘道392號創紀之城6期23樓2301至03室)。

[詳情請參閱《選舉委員會(選舉程序)(選舉委員會)規例》第4及8(12)條]

2026年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一般選舉的投票安排

投票日期:2026年11月22日(星期日)

投票時間:上午9時至下午6時(設於懲教院所的專用投票站 (如有) 的投票時間為上午9時下午4時)

投票地點

  • 投票人/獲授權代表會獲編配到指定的一般投票站投票。
  • 投票人/獲授權代表會在投票日前5天或之前收到印有獲編配的指定投票站資料的投票通知卡。
  • 所有一般投票站均方便輪椅使用者或行動不便的人士出入。
  • 受羈押的投票人/獲授權代表會適當地被編配往設於懲教院所、警署或其他合適場所的專用投票站投票。
  • 如果投票人/獲授權代表就投票資訊需要翻譯協助,可由2026年11月9日至13日及2026年11月16日至22日致電以下融匯—少數族裔人士支援服務中心的熱線安排:
    語言 熱線電話
    印尼語 3755 6811
    印地語 3755 6877
    尼泊爾語 3755 6822
    旁遮普語 3755 6844
    他加祿語 3755 6855
    泰語 3755 6866
    烏爾都語 3755 6833
    越南語 3755 6888

如何投票

  • 投票人/獲授權代表須在2026年11月22日(星期日)的投票時間(上午9時至下午6時)內前往投票通知卡上指定的選舉投票站,向投票站工作人員出示有效的香港身份證正本或指定的替代文件(詳情見下述「申領選票所需的文件」)。
  • 投票站工作人員會使用電子選民登記冊系統的平板電腦掃描投票人及/或獲授權代表的有效的香港身份證,以核實他/她是否有關界別分組的投票人及/或獲授權代表,及他/她可以獲發選票的數目。經核實後,投票站工作人員會在電子選民登記冊系統作出記錄,並向他/她發出選票。
  • 投票人/獲授權代表在領取選票後,請依照投票站工作人員及印於選票上以及投票間內的告示所提供的指示,前往投票間自行填劃選票。請:
    • 用獲提供的筆填滿所選候選人姓名旁邊的橢圓圈;
    • 勿選擇多於所屬界別分組的席位數目(該數目會在選票上顯示);及
    • 把不經摺叠的選票,以已填劃的一面向下的方式放進投票箱。
  • 每個投票間於同一時間只會給1位投票人/獲授權代表使用。基於投票自主及保密的原則,法例不容許任何人(即使是投票人/獲授權代表的親友)陪同或協助投票。
  • 如投票人/獲授權代表有困難親自填劃選票,可按法例要求投票站主任或其副手在一名投票站工作人員在場見證下,按其投票意向代為填劃,以確保投票以公平的方式進行。
  • 如投票人/獲授權代表在填劃選票時出錯或意外損毀選票,可以將選票交回投票站主任及要求換取另一張選票。
  • 投票人/獲授權代表可自願選擇使用設置在投票站內的選票檢測機掃描已填劃的選票,以檢查是否已按照選舉法例填劃。系統不會記錄或點算投票人/獲授權代表在其選票上的選擇,而投票人/獲授權代表可自行選擇是否按提示作跟進,或直接把該選票放進投票箱。

申領選票所需的文件

  • 根據現行法例規定,任何投票人/獲授權代表在申領選票時,必須出示其有效的香港身份證的正本,或以下指定替代文件:
  • 有效香港特區護照正本;或
  • 《豁免登記證明書》正本;或
  • 《申請香港身份證收據》正本;或
  • 有效海員身份證正本;或
  • 有效簽證身份書正本;或
  • 證明已向警務人員報告該人的香港身份證或《豁免登記證明書》或《申請香港身份證收據》已遺失或毀掉的文件(俗稱"警署報失紙"),連同顯示該人姓名及照片的有效護照*或相類旅行證件(例如香港特區護照以外的護照或回鄉證)的正本。
    * 英國國民(海外)護照並非有效旅行證件和身份證明。

詳情請參閱《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選舉委員會)規例》(第541I章)第50條文本。

為有需要的投票人設立特別隊伍

  • 每個投票站只容許投票人/獲授權代表進入投票站投票。
  • 在公平及平等的原則下,每位投票人/獲授權代表須排隊進入投票站投票。如投票人/獲授權代表需要其他人協助進入投票站,可向投票站主任提出要求。
  • 投票站主任如信納某位抵達投票站投票或在投票站內投票的投票人/獲授權代表符合以下的描述,會指示該投票人/獲授權代表逕行前往指定的範圍領取選票(如在該範圍排隊的隊列已延伸超出該範圍,則前往該隊列的末尾位置):
    • 年滿70歲的人士*;
    • 孕婦;或
    • 符合以下描述的人士:該人因為疾病、損傷、殘疾或依賴助行器具,以致不能夠長時間排隊,或難以排隊。
    *包括該人士用以領取選票的文件雖然沒有顯示其出生月份及/或日子,但該文件顯示的出生年份為投票日所在年份的70年前(即1956年或之前)。
  • 投票站主任亦會在投票站內設立座位區,供上述投票人/獲授權代表在需要時坐下休息,然後才到特別隊伍輪候,再按指示前往發票櫃枱領取選票。
  • 基於投票自主及保密的原則,法例禁止任何人(即使是投票人/獲授權代表的親友)陪同或協助投票。如投票人/獲授權代表在親自填劃選票方面有困難,可按法例要求投票站主任或其副手在一名投票站工作人員在場見證下,按其投票意向代為填劃。投票站主任可運用酌情權,視乎情況讓陪同人士與有確切需要由他人陪同的投票人/獲授權代表,一同使用特別隊伍排隊投票。

投票人及/或獲授權代表須知

  •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554章)是由廉政公署負責執行。根據此法例,投票人/獲授權代表切勿在本港或其他地方作出以下行為:
    • 索取或接受任何人提供的利益(包括金錢、饋贈等)、食物、飲料或娛樂,從而在選舉中不投票、或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
    • 故意妨礙或阻止他人在選舉中投票。
    • 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煽惑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或投無效票。
    • 明知本身無權在選舉中投票卻在該選舉中投票;或明知或罔顧後果地向選舉事務主任提供屬虛假達關鍵程度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資料,而其後在選舉中投票。
    • (除非選舉法明文准許)用另一人的姓名申領選票、或在選舉中投票後再用本身的姓名在同一選舉中申領選票。
    • 無合法權限而向另一人提供選票,污損或銷毀選票。
    • 未獲候選人書面授權為其選舉開支代理人,而為該候選人招致選舉開支。
    • 發布關於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屬虛假達關鍵程度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事實陳述。
    • 未事先取得支持人士或組織的書面同意,而發布載有該人士或該組織的支持的選舉廣告。
  • 廉政公署設立了廉潔選舉網站 (www.icac.org.hk/elections) 為選舉持份者提供參考資料及宣傳活動詳情。
  • 在投票站內亦禁止下列行為:
    • 與任何投票人/獲授權代表通信息,包括向他人展示選票上的選擇,或使用流動電話或其他器材進行電子通訊。
    • 拍影片、拍照、錄音或錄影。
    • 請其他投票人/獲授權代表代為填劃選票。如有需要,投票人及/或獲授權代表可按法例要求投票站主任或其副手於一名投票站職員在場情況下,代為填劃選票。
    • 干擾其他正在投票的投票人/獲授權代表。

註腳

  1. 若有資格登記為當然委員的港區人大代表或港區全國政協委員的總人數超逾190人,某港區人大代表或港區全國政協委員可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附表第5I(4)條,登記為港區人大代表和港區全國政協委員界別分組以外而其有密切聯繫的某界別分組(立法會議員界別分組、宗教界界別分組及內地港人團體的代表界別分組除外)的當然委員。如有上述情況,該界別分組的當然委員席位數目會相應增加,而選舉產生的席位數目則相應減少。在同一屆選舉委員會任期內,各界別分組的當然委員名額,以及由提名或選舉產生的委員名額均維持不變。就各界別分組在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一般選舉中應以選舉產生的委員數目,請以總選舉事務主任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選舉委員會)規例》第(4)條在憲報刊登的公告為準。
  2. 見註腳1。
  3. 《行政長官選舉條例》附表第17(1)條。
  4. 《行政長官選舉條例》附表第8(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