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

就界別分組選舉結果向審裁官上訴

根據《選舉委員會(上訴)規例》(第569A章)第3(1)至(3)條,在《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第9B條的規限下,


就宣布和登記獲提名人為選舉委員而提出的上訴

根據《選舉委員會(上訴)規例》(第569A章)第4(1)條,在《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第9B條的規限下,如任何人認為某名獲宣布委員因以下理由,沒有資格獲宣布和登記為選舉委員——

則該人可藉呈交書面申述的方式,反對將該名獲宣布委員宣布為選舉委員並在暫行委員登記冊或正式委員登記冊上登記為選舉委員。


就當然委員的選舉委員登記而提出的上訴

根據《選舉委員會(上訴)規例》(第569A章)第4A(1)條,在《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第9B條的規限下,如任何人認為某名當然委員因以下理由而沒有資格登記為選舉委員——

則該人可藉呈交書面申述的方式,反對將該名當然委員在暫行委員登記冊或正式委員登記冊上登記為選舉委員。

根據《選舉委員會(上訴)規例》(第569A章)第4A(2)條,如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附表第5N條,裁定某人的登記屬無效,在《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第9B條的規限下,該人可藉呈交書面申述的方式,聲稱自己有資格登記為當然委員,且沒有喪失登記為當然委員的資格。


遞交上訴通知書 / 書面申述

就2026年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一般選舉而言,上訴人必須親自於下表所示的期間,將上訴通知書或書面申述送達選舉上訴登記處(地址:九龍觀塘觀塘道392號創紀之城6期23樓2301-03室)。選舉上訴登記處的通常辦公時間為星期一至五上午9時至下午12時30分 及 下午1時30分至5時(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上訴上訴方式遞交日期
毋需競逐的界別分組的選舉結果 上訴通知書 2026年10月31日至2026年11月6日
需競逐的界別分組的選舉結果 2026年11月28日至2026年12月4日
宣布和登記獲提名人為選舉委員 /
當然委員的選舉委員登記
書面申述 2026年12月5日至2026年12月11日

審裁官接獲上訴通知書或書面申述後,會就有關上訴安排公開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