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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民從內地返港投票計劃

其他獲認可身份證明文件包括:

  1. 《人事登記條例》(第177章)第1A(1)條所指的處長(人事登記處處長)向該人發出的文件,而該文件證明該人根據《人事登記規例》(第177章,附屬法例A)第25條獲豁免,無須根據該條例登記;
  2. 由人事登記處處長發出的文件,而該文件確認該人——
    1. 已申請根據《人事登記條例》(第177章)登記;或
    2. 已根據《人事登記規例》(第177章,附屬法例A)第13或14條,申請新身份證;
  3.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條例》(第539章)發出予該人的有效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
  4. 根據《入境規例》(第115章,附屬法例A)第3條發出予該人的有效海員身份證;
  5. 根據《入境規例》(第115章,附屬法例A)第3條發出予該人的有效簽證身份書;
  6. 以下兩者俱備——
    1. 證明以下事情的文件:已就香港身份證、(a)或(b)段提述的文件的遺失或毀掉一事,向警務人員作出報告;及
    2. 發出予該人的有效護照或相類旅行證件(並非本款其他各段所提述者),而該護照或證件顯示該人的姓名及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