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简介

选举委员会简介

  • 职能:选举委员会 (“选委会”) 负责提名行政长官选举候选人及选出行政长官;提名立法会选举候选人及选出其中40名立法会议员。

  • 任期:任期为五年。新一届的选委会将于2027年2月1日组成,任期于2032年1月31日结束。

  • 组成:由以下五个界别,每个界别有若干个界别分组(共40个),合共1 500名委员组成 -

    第一界别: 工商、金融界
    第二界别: 专业界
    第三界别: 基层、劳工和宗教等界
    第四界别: 立法会议员、地区组织代表等界
    第五界别: 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和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界

[详情请参阅《行政长官选举条例》附表第2条]

选举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

委员产生办法共有3种:

  1. 当然委员 - 由界别分组内担任指明职位的人士出任当然委员

    设有当然委员的界别分组及数目如下:

    界别分组 当然委员数目
    建筑、测量、都市规划园境界 15
    教育界 16
    工程界 15
    法律界 6
    医学及卫生服务界 15
    社会福利界 15
    立法会议员 90
    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 (“港区人大代表和港区全国政协委员”) 1901
    总数 3622

    [详情请参阅《基本法》附件一及《行政长官选举条例》附表第2条]

  2. 提名委员 - 由界别分组内的指定团体提名出任委员

    由指定团体提名产生委员的界别分组及数目如下:

    界别分组 提名委员数目
    会计界 15
    中医界 15
    法律界 9
    体育、演艺、文化出版界 15
    科技创新界 15
    宗教界 60
    内地港人团体的代表 27
    总数 156
  3. 选任委员 - 由界别分组内合资格的团体或个人投票人透过选举产生

当然委员登记安排

  • 所有在各界别分组中担任「指明职位」的人士(即「指明人士」)均须向选举登记主任提交登记表格,并由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资审会”)裁定有关的登记申请是否有效。一般而言,指明人士可登记为该界别分组的当然委员,惟在以下情况下,该指明人士可指定另一名在有关团体内任职的人(即「指定人士」)登记为该界别分组的当然委员─
    1. 该指明人士没有资格登记为当然委员,包括:
      • 他并未根据《立法会条例》(第542章)(或未有提交相关申请)就某地方选区登记为选民,或该人丧失资格就某地方选区登记为选民;或
      • 他是根据《基本法》第48(5)条提名并任命为政府的主要官员、政府的首长级官员、政府的政务主任、政府的新闻主任、警务人员、或任何其他以其公职身分担任指明职位的公务员;或
    2. 该指明人士身兼多于一个指明职位,但已在法例中订明替补安排的界别分组或不适用的界别分组除外。[详情请参阅《行政长官选举条例》附表第5J(3)、5J(4)及5L条]
  • 指明人士或指定人士不能同时成为以提名或选举产生的委员。指明人士在不再担任有关指明职位后,将当作已辞去选委会席位。每人只可登记为一个界别分组的当然委员。[详情请参阅《行政长官选举条例》附表第3条及5J条]

获提名为候选人/获提名人的资格

  • 获提名为候选人/获提名人的资格如下:

    候选人3
    (由选举产生的选委会委员)
    获提名人4
    (经指定团体提名产生的选委会委员)
    年满18岁
    已登记为地方选区的选民并有资格如此登记
    已登记为有关界别分组的投票人并有资格如此登记,或与该界别分组有密切联系 与有关界别分组有密切联系

提名安排(由指定团体提名产生的选委会委员)

  • 相关指定团体提名其挑选的合资格人士,作为其选委会中的代表;
  • 若某指定团体提名的人数超逾该团体的获配席位数目,该团体须示明哪些获提名人获优先挑选以补足获配席位数目;如所余获提名人超逾一名,则另须将他们按优先次序排列。若指定团体没有示明获优先挑选的获提名人,则选举主任须以抽签方式决定该等获提名人的优次;
  • 资审会须按名单上或选举主任经抽签方式决定的优次,裁定该等获提名人是否获有效提名,直至该指定团体的获配席位皆已填补;及
  • 资审会须按规定宣布获有效提名为选委会委员的获提名人。

提名安排(由选举产生的选委会委员)

  • 每名候选人须获得其所在界别分组最少五个团体或个人投票人提名。
  • 每个团体或个人投票人只可提名不超过其所在界别分组在是次选举中以选举产生的席位数目。

提名期

  • 提名期:2026年10月7日至20日
  • 提名表格可于选举事务处网站(www.reo.gov.hk)下载,或于以下地方免费索取:
    • 各区民政事务处;或
    • 选举主任的办事处;或
    • 选举事务处办事处(九龙长沙湾东京街西3号库务大楼8楼,或九龙观塘观塘道392号创纪之城6期23楼2301至03室)。

[详情请参阅《选举委员会(选举程序)(选举委员会)规例》第4及8(12)条]

2026年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一般选举的投票安排

投票日期:2026年11月22日(星期日)

投票时间:上午9时至下午6时(设于惩教院所的专用投票站 (如有) 的投票时间为上午9时下午4时)

投票地点

  • 投票人/获授权代表会获编配到指定的一般投票站投票。
  • 投票人/获授权代表会在投票日前5天或之前收到印有获编配的指定投票站资料的投票通知卡。
  • 所有一般投票站均方便轮椅使用者或行动不便的人士出入。
  • 受羁押的投票人/获授权代表会适当地被编配往设于惩教院所、警署或其他合适场所的专用投票站投票。
  • 如果投票人/获授权代表就投票资讯需要翻译协助,可由2026年11月9日至13日及2026年11月16日至22日致电以下融汇—少数族裔人士支援服务中心的热线安排:
    语言 热线电话
    印尼语 3755 6811
    印地语 3755 6877
    尼泊尔语 3755 6822
    旁遮普语 3755 6844
    他加禄语 3755 6855
    泰语 3755 6866
    乌尔都语 3755 6833
    越南语 3755 6888

如何投票

  • 投票人/获授权代表须在2026年11月22日(星期日)的投票时间(上午9时至下午6时)内前往投票通知卡上指定的选举投票站,向投票站工作人员出示有效的香港身份证正本或指定的替代文件(详情见下述「申领选票所需的文件」)。
  • 投票站工作人员会使用电子选民登记册系统的平板电脑扫描投票人及/或获授权代表的有效的香港身份证,以核实他/她是否有关界别分组的投票人及/或获授权代表,及他/她可以获发选票的数目。经核实后,投票站工作人员会在电子选民登记册系统作出记录,并向他/她发出选票。
  • 投票人/获授权代表在领取选票后,请依照投票站工作人员及印于选票上以及投票间内的告示所提供的指示,前往投票间自行填划选票。请:
    • 用获提供的笔填满所选候选人姓名旁边的椭圆圈;
    • 勿选择多于所属界别分组的席位数目(该数目会在选票上显示);及
    • 把不经折叠的选票,以已填划的一面向下的方式放进投票箱。
  • 每个投票间于同一时间只会给1位投票人/获授权代表使用。基于投票自主及保密的原则,法例不容许任何人(即使是投票人/获授权代表的亲友)陪同或协助投票。
  • 如投票人/获授权代表有困难亲自填划选票,可按法例要求投票站主任或其副手在一名投票站工作人员在场见证下,按其投票意向代为填划,以确保投票以公平的方式进行。
  • 如投票人/获授权代表在填划选票时出错或意外损毁选票,可以将选票交回投票站主任及要求换取另一张选票。
  • 投票人/获授权代表可自愿选择使用设置在投票站内的选票检测机扫描已填划的选票,以检查是否已按照选举法例填划。系统不会记录或点算投票人/获授权代表在其选票上的选择,而投票人/获授权代表可自行选择是否按提示作跟进,或直接把该选票放进投票箱。

申领选票所需的文件

  • 根据现行法例规定,任何投票人/获授权代表在申领选票时,必须出示其有效的香港身份证的正本,或以下指定替代文件:
  • 有效香港特区护照正本;或
  • 《豁免登记证明书》正本;或
  • 《申请香港身份证收据》正本;或
  • 有效海员身份证正本;或
  • 有效签证身份书正本;或
  • 证明已向警务人员报告该人的香港身份证或《豁免登记证明书》或《申请香港身份证收据》已遗失或毁掉的文件(俗称"警署报失纸”),连同显示该人姓名及照片的有效护照*或相类旅行证件(例如香港特区护照以外的护照或回乡证)的正本。
    * 英国国民(海外)护照并非有效旅行证件和身份证明。

详情请参阅《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选举委员会)规例》(第541I章)第50条文本。

为有需要的投票人设立特别队伍

  • 每个投票站只容许投票人/获授权代表进入投票站投票。
  • 在公平及平等的原则下,每位投票人/获授权代表须排队进入投票站投票。如投票人/获授权代表需要其他人协助进入投票站,可向投票站主任提出要求。
  • 投票站主任如信纳某位抵达投票站投票或在投票站内投票的投票人/获授权代表符合以下的描述,会指示该投票人/获授权代表迳行前往指定的范围领取选票(如在该范围排队的队列已延伸超出该范围,则前往该队列的末尾位置):
    • 年满70岁的人士*;
    • 孕妇;或
    • 符合以下描述的人士:该人因为疾病、损伤、残疾或依赖助行器具,以致不能够长时间排队,或难以排队。
    *包括该人士用以领取选票的文件虽然没有显示其出生月份及/或日子,但该文件显示的出生年份为投票日所在年份的70年前(即1956年或之前)。
  • 投票站主任亦会在投票站内设立座位区,供上述投票人/获授权代表在需要时坐下休息,然后才到特别队伍轮候,再按指示前往发票柜台领取选票。
  • 基于投票自主及保密的原则,法例禁止任何人(即使是投票人/获授权代表的亲友)陪同或协助投票。如投票人/获授权代表在亲自填划选票方面有困难,可按法例要求投票站主任或其副手在一名投票站工作人员在场见证下,按其投票意向代为填划。投票站主任可运用酌情权,视乎情况让陪同人士与有确切需要由他人陪同的投票人/获授权代表,一同使用特别队伍排队投票。

投票人及/或获授权代表须知

  • 《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554章)是由廉政公署负责执行。根据此法例,投票人/获授权代表切勿在本港或其他地方作出以下行为:
    • 索取或接受任何人提供的利益(包括金钱、馈赠等)、食物、饮料或娱乐,从而在选举中不投票、或在选举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选人或某些候选人。
    • 故意妨碍或阻止他人在选举中投票。
    • 在选举期间内藉公开活动,煽惑他人在选举中不投票或投无效票。
    • 明知本身无权在选举中投票却在该选举中投票;或明知或罔顾后果地向选举事务主任提供属虚假达关键程度或具误导性达关键程度的资料,而其后在选举中投票。
    • (除非选举法明文准许)用另一人的姓名申领选票、或在选举中投票后再用本身的姓名在同一选举中申领选票。
    • 无合法权限而向另一人提供选票,污损或销毁选票。
    • 未获候选人书面授权为其选举开支代理人,而为该候选人招致选举开支。
    • 发布关于某候选人或某些候选人属虚假达关键程度或具误导性达关键程度的事实陈述。
    • 未事先取得支持人士或组织的书面同意,而发布载有该人士或该组织的支持的选举广告。
  • 廉政公署设立了廉洁选举网站 (www.icac.org.hk/elections) 为选举持份者提供参考资料及宣传活动详情。
  • 在投票站内亦禁止下列行为:
    • 与任何投票人/获授权代表通信息,包括向他人展示选票上的选择,或使用流动电话或其他器材进行电子通讯。
    • 拍影片、拍照、录音或录影。
    • 请其他投票人/获授权代表代为填划选票。如有需要,投票人及/或获授权代表可按法例要求投票站主任或其副手于一名投票站职员在场情况下,代为填划选票。
    • 干扰其他正在投票的投票人/获授权代表。

注脚

  1. 若有资格登记为当然委员的港区人大代表或港区全国政协委员的总人数超逾190人,某港区人大代表或港区全国政协委员可根据《行政长官选举条例》附表第5I(4)条,登记为港区人大代表和港区全国政协委员界别分组以外而其有密切联系的某界别分组(立法会议员界别分组、宗教界界别分组及内地港人团体的代表界别分组除外)的当然委员。如有上述情况,该界别分组的当然委员席位数目会相应增加,而选举产生的席位数目则相应减少。在同一届选举委员会任期内,各界别分组的当然委员名额,以及由提名或选举产生的委员名额均维持不变。就各界别分组在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一般选举中应以选举产生的委员数目,请以总选举事务主任根据《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选举委员会)规例》第(4)条在宪报刊登的公告为准。
  2. 见注脚1。
  3. 《行政长官选举条例》附表第17(1)条。
  4. 《行政长官选举条例》附表第8(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