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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補選 - 主頁

選舉簡介


選舉委員會簡介

選舉委員會 (“選委會”) 於2021年10月22日組成,任期為5年,於2026年10月21日結束。選委會由1 500人組成,成員負責 (a) 提名行政長官選舉候選人及選出行政長官;(b) 提名立法會選舉候選人;及 (c) 選出其中40名立法會議員。

委員產生辦法共有3種:

  1. 由界別分組內擔任指明職位的人士出任當然委員
  2. 由界別分組內的指定團體提名出任委員
  3. 由界別分組內合資格的團體或個人投票人透過選舉產生

根據有關法例規定,選舉登記主任須於立法會當屆任期完結前編製和發表選委會臨時委員登記冊。臨時委員登記冊發表後,選舉管理委員會須確定在選委會中每個界別分組提名或選任的委員數目,如有關委員數目少於配予該界別分組的委員席位數目時,則須安排舉行補充提名或界別分組補選,以填補選舉委員席位空缺。

須填補的選委會委員數目

界別 界別分組 提名委員
空缺數目
選任委員
空缺數目
第一界別
工商、金融界
1 飲食界 - 1
2 商界(第一) - 2
3 商界(第二) - 1
4 商界(第三) - 1
5 香港僱主聯合會 - 1
6 金融界 - 0
7 金融服務界 - 0
8 酒店界 - 1
9 進出口界 - 2
10 工業界(第一) - 2
11 工業界(第二) - 1
12 保險界 - 0
13 地產及建造界 - 2
14 中小企業界 - 1
15 紡織及製衣界 - 0
16 旅遊界 - 1
17 航運交通界 - 1
18 批發及零售界 - 0
小計(第一界別) 0 17
第二界別
專業界
1 會計界 3 0
2 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 - 1
3 中醫界 0 1
4 教育界 - 2
5 工程界 - 0
6 法律界 0 1
7 醫學及衞生服務界 - 3
8 社會福利界 - 0
9 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 2 1
10 科技創新界 1 5
小計(第二界別) 6 14
第三界別
基層、勞工和宗教等界
1 漁農界 - 1
2 同鄉社團 - 7
3 基層社團 - 8
4 勞工界 - 2
5 宗教界 3 -
小計(第三界別) 3 18
第四界別
立法會議員、地區組織代表等界
1 立法會議員 - -
2 鄉議局 - 5
3 內地港人團體的代表 1 -
4 港九分區委員會、地區撲滅罪行委員會及地區防火委員會委員的代表 - 6
5 新界分區委員會、地區撲滅罪行委員會及地區防火委員會委員的代表 - 6
小計(第四界別) 1 17
第五界別
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和有關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的代表界
1 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 - -
2 有關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的代表 - 27
小計(第五界別) 0 27
總計 10 93

候選人提名安排

  • 就有選任委員出缺的界別分組,每名候選人須獲得其所在界別分組最少五個團體或個人投票人提名。
  • 每個團體或個人投票人只可提名不超過其所在界別分組在是次補選中以選舉產生的席位數目。
  • 提名期:2025年7月22日至8月4日
  • 提名表格可於選舉事務處網站(www.reo.gov.hk)下載,或於以下地方免費索取:
    • 各區民政事務處;或
    • 選舉主任的辦事處;或
    • 選舉事務處辦事處(九龍長沙灣東京街西3號庫務大樓8樓,或九龍觀塘觀塘道392號創紀之城6期23樓2301至03室)。

獲提名為候選人的資格

  • 年滿18歲;
  • 已登記為地方選區選民;及
  • 已登記為有關界別分組的投票人(只適用於鄉議局、港九或新界分區委員會及地區撲滅罪行委員會、地區防火委員會委員的代表及有關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的代表等設有個人投票人的界別分組)或與該界別分組有密切聯繫。

2025年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補選的投票安排

投票日期: 2025年9月7日(星期日)
投票時間: 上午9時至下午6時
(設於懲教院所的專用投票站 (如有) 的投票時間為上午9時至下午4時

投票地點

投票人/獲授權代表會獲編配到指定的一般投票站投票。

投票人/獲授權代表會在投票日前5天或之前收到投票通知卡,得悉獲編配的指定投票站資料。

所有一般投票站均方便輪椅使用者或行動不便的人士出入。

受羈押的投票人/獲授權代表會適當地被編配往設於懲教院所或警署的專用投票站投票。

如果投票人/獲授權代表需要投票資訊的翻譯協助,可由2025年8月25日至8月29日及2025年9月1日至9月7日致電融匯—少數族裔人士支援服務中心以下熱線以作安排。

語言 熱線電話
印尼語 3755 6811
印地語 3755 6877
尼泊爾語 3755 6822
旁遮普語 3755 6844
他加祿語 3755 6855
泰語 3755 6866
烏爾都語 3755 6833
越南語 3755 6888


如何投票

投票人/獲授權代表須在2025年9月7日(星期日)的投票時間(上午9時至下午6時)前往投票通知卡上指定的選舉投票站,向投票站工作人員出示有效的香港身份證正本或指定的替代文件(詳情見下述「申領選票所需的文件」)。

投票站工作人員會使用電子選民登記冊系統的平板電腦掃描投票人及/或獲授權代表的有效的香港身份證,以核實他/她是否有關界別分組的投票人及/或獲授權代表,及他/她可以獲發選票的數目。經核實後,投票站工作人員會向他/她發出選票,而電子選民登記冊系統會記錄已發出選票。

投票人/獲授權代表在領取選票後,請依照投票站工作人員及印於選票上以及投票間內的告示所提供的指示,前往投票間自行填劃選票。請:

  • 用獲提供的筆填滿所選候選人姓名旁邊的橢圓圈;
  • 勿選擇多於所屬界別分組的席位數目(該數目會在選票上顯示);及
  • 把不經摺叠的選票,以已填劃的選票,將其正一面向下的方式,放進投票站提供的封套,再按封套上箭咀指示將載有選票的封套放進投票箱。

每個投票間於同一時間只會給1位投票人/獲授權代表使用。基於投票自主及保密的原則,法例不容許任何人(即使是投票人/獲授權代表的親友) 陪同或協助投票。

如投票人/獲授權代表有困難親自填劃選票,可按法例要求投票站主任或其副手在一名投票站工作人員在場見證下,按其投票意向代為填劃,以確保投票以公平的方式進行。

如投票人/獲授權代表在填劃選票時出錯或意外損毀選票,可以將選票交回投票站主任及要求換取另一張選票。


申領選票所需的文件

根據現行法例規定,任何投票人/獲授權代表在申領選票時,必須出示其有效的香港身份證的正本,或以下指定替代文件:

  • 有效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護照正本;或
  • 《豁免登記證明書》正本;或
  • 《申請香港身份證收據》正本;或
  • 有效海員身份證正本;或
  • 有效簽證身份書正本;或
  • 證明已向警務人員報告該人的有效的香港身份證或《豁免登記證明書》或《申請香港身份證收據》已遺失或毀掉的文件(俗稱"警署報失紙"),連同顯示該人姓名及照片的有效護照*或相類旅行證件(例如香港特區護照以外的護照或回鄉證)的正本。
    * 英國國民(海外)護照並非有效旅行證件和身份證明。

詳情請參閱《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選舉委員會)規例》(第541I章)第50條文本。


為有需要的投票人設立特別隊伍

每個投票站只容許投票人/獲授權代表進入。

在公平及平等的原則下,每位投票人/獲授權代表須排隊進入投票站投票。如投票人/獲授權代表需要其他人協助進入投票站,可向投票站主任提出要求。

投票站主任如信納某位抵達投票站投票或在投票站內投票的投票人/獲授權代表符合以下的描述,會指示該投票人/獲授權代表逕行前往指定的範圍領取選票(如在該範圍排隊的隊列已延伸超出該範圍,則前往該隊列的末尾位置):

  • 年滿70歲的人士*;
  • 孕婦;或
  • 符合以下描述的人士:該人因為疾病、損傷、殘疾或依賴助行器具,以致不能夠長時間排隊,或難以排隊。

    *包括以下人士:

  • 該人士用以領取選票的文件雖然沒有顯示其出生月份及日子,但該文件顯示的出生年份為投票日所在年份的70年前;或
  • 該人士用以領取選票的文件雖然沒有顯示其出生日子,但該文件顯示的出生年份為投票日所在年份的70年前及顯示的出生月份與投票日所在月份相同或以前。

投票站主任亦會在投票站內設立座位區,供上述投票人/獲授權代表在需要時坐下休息,然後才到特別隊伍輪候,再按指示前往發票櫃枱領取選票。

基於投票自主及保密的原則,法例禁止任何人(即使是投票人/獲授權代表的親友)陪同或協助投票。如投票人/獲授權代表在親自填劃選票方面有困難,可按法例要求投票站主任或其副手在一名投票站工作人員在場見證下,按其投票意向代為填劃。投票站主任可運用酌情權,視乎情況讓陪同人士與有確切需要由他人陪同的投票人/獲授權代表,一同使用特別隊伍排隊投票。


投票人及/或獲授權代表須知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554章)是由廉政公署負責執行。根據此法例,投票人/獲授權代表切勿在本港或其他地方作出以下行為:

  • 索取或接受任何人提供的利益(包括金錢、饋贈等)、食物、飲料或娛樂,從而在選舉中不投票、或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
  • 向任何人提供利益(包括金錢、饋贈等)、食物、飲料或娛樂,從而誘使或酬謝該人士在選舉中不投票、或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
  • 向任何人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從而誘使該人士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或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
  • 以欺騙手段誘使另一人在選舉中不投票、或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
  • 故意妨礙或阻止他人在選舉中投票。
  • 明知本身無權在選舉中投票卻在該選舉中投票;或明知或罔顧後果地向選舉事務主任提供屬虛假達關鍵程度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資料(例如虛假的住址),而其後在選舉中投票。
  • 未獲該候選人書面授權為其選舉開支代理人,而為該候選人招致選舉開支。
  • 發布關於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屬虛假達關鍵程度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事實陳述。
  • 未事先取得支持人士或組織的書面同意,而發布選舉廣告載有該人士或該組織的支持。
  • 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煽惑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或投無效票。

廉政公署設立了廉潔選舉網站以提供相關資料(中英文版本)。請瀏覽www.icac.org.hk/elections

在投票站內亦禁止下列行為:

  • 與任何投票人/獲授權代表通信息,包括向他人展示選票上的選擇,或使用流動電話或其他器材進行電子通訊。
  • 拍影片、拍照、錄音或錄影。
  • 請其他投票人/獲授權代表代為填劃選票。如有需要,投票人及/或獲授權代表可按法例要求投票站主任於一名投票站職員在場情況下,代為填劃選票。
  • 干擾其他正在投票的投票人/獲授權代表。


提名委員的補充提名安排

  • 就有提名委員出缺的界別分組,相關的指定團體應提名它所挑選的若干名人士,作為其選委會中的代表。獲提名人須符合以下條件─
    1. 根據《立法會條例》(第 542 章)已就某地方選區登記為選民,而該人是有資格就該選區登記為選民,並且沒有喪失該資格;及
    2. 與相關界別分組有密切聯繫;
  • 若某指定團體提名的人的數目超逾該團體的空缺席位數目,該團體須示明哪些獲提名人獲優先挑選填補該空缺;如所餘獲提名人超逾一名,則另須將他們按優先次序排列。若指定團體沒有示明獲優先挑選的獲提名人,則選舉主任須以抽籤方式決定該等獲提名人的優次;
  • 資審會須按名單上或選舉主任經抽籤方式決定的優次,裁定該等獲提名人是否獲有效提名,直至該指定團體的空缺席位皆已填補;及
  • 資審會須按規定宣布獲有效提名為選委會委員的獲提名人。

當然委員登記安排

  • 所有當然委員均須向選舉登記主任提交登記表格,並由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資審會”)裁定有關的登記申請是否有效。一般而言,各界別分組中擔任「指明職位」的人士(即「指明人士」)可登記為該界別分組的當然委員,惟在以下情況下,該指明人士可指定另一名在有關團體內任職的人(即「指定人士」)登記為該界別分組的當然委員─
    1. 該指明人士沒有資格登記為當然委員,包括:
      • 他並未根據《立法會條例》(第542章)(或未有提交相關申請)就某地方選區登記為選民,或該人喪失資格就某地方選區登記為選民;或
      • 他是根據《基本法》第48(5)條提名並任命為政府的主要官員、政府的首長級官員、政府的政務主任、政府的新聞主任、警務人員、或任何其他以其公職身分擔任指明職位的公務員;或
    2. 該指明人士身兼多於一個指明職位,但已在法例中訂明替補安排的界別分組或不適用的界別分組除外。
  • 當然委員或擔任指明職位的人士不能同時成為以提名或選舉產生的委員。指明人士在不再擔任有關指明職位後,將當作已辭去選舉委員職位。每人只可登記為一個界別分組的當然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