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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选举简介


选举简介

投票日期及时间

  • 投票日期: 2020年9月6日(星期日)
  • 投票时间: 早上7时30分至晚上10时30分(位于监狱内的专用投票站的投票时间为早上9时下午4时

提名期

  • 候选人提名期: 2020年7月18日至31日
  • 提名表格可于选举事务处网站(www.reo.gov.hk)下载,或于以下地方免费索取:
    1. 各区民政事务处
    2. 选举主任的办事处
    3. 选举事务处办事处(香港湾仔港湾道25号海港中心10楼,或九龙观塘观塘道392号创纪之城6期23楼2301至03室)

立法会简介

组成

  • 第七届立法会(2020-2024年)由70名议员组成,其中35名经地方选区直接选举产生,其余35名由功能界别选举产生。
  • 任期由2020年10月1日开始,为期四年。
地方选区 - 35席
(1)香港岛6 席
(2)九龙西6 席
(3)九龙东5 席
(4)新界西9 席
(5)新界东9 席

投票制度∶比例代表名单投票制

功能界别 - 35席
(1)乡议局*1 席
(2)渔农界*1 席
(3)保险界*1 席
(4)航运交通界*1 席
(5)教育界1 席
(6)法律界1 席
(7)会计界1 席
(8)医学界1 席
(9)卫生服务界1 席
(10)工程界1 席
(11)建筑、测量、都市规划及园境界1 席
(12)劳工界3 席
(13)社会福利界1 席
(14)地产及建造界1 席
(15)旅游界1 席
(16)商界(第一)1 席
(17)商界(第二)1 席
(18)工业界(第一)1 席
(19)工业界(第二)1 席
(20)金融界1 席
(21)金融服务界1 席
(22)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1 席
(23)进出口界1 席
(24)纺织及制衣界1 席
(25)批发及零售界1 席
(26)资讯科技界1 席
(27)饮食界1 席
(28)区议会(第一)1 席
(29)区议会(第二)5 席

三种投票制度∶ (1)「按选择次序淘汰」投票制适用于4个特别功能界别(以*号标示者); (2)「比例代表名单」投票制适用于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别; 及(3)「得票最多者当选」投票制适用于其余24个普通功能界别。

一人两票

  • 每名选民在地方选区和功能界别各有一票。
  • 所有没有登记于28个传统功能界别的地方选区选民,有资格登记为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别的选民。

投票资格

  • 名列于2020年正式选民登记册上的已登记选民均可以投票。

详细数字

为何投票?

  • 在地方选区及功能界别各选出一名立法会议员。
  • 行使您的公民权利和履行公民责任。

投票地点

  • 每名选民或获授权代表会获安排到指定投票站投票,所编配的投票站会在切实可行范围内邻近他/她在正式选民登记册所登记的住址。
  • 受羁押的选民会适当地被编配往设于惩教院所或警署的专用投票站投票。
  • 选民或获授权代表会在投票日前10天或之前收到投票通知卡,得悉获编配的指定投票站资料。
  • 投票通知卡夹附的投票站位置图会说明选民或获授权代表所获编配的投票站是否方便有特别需要(使用轮椅或行动不便)的选民。这些选民若难以前往获编配的投票站,可在2020年9月1日或之前透过传真(2891 1180)、电邮(reoenq@reo.gov.hk)、电话(2891 1001)或邮递(香港湾仔港湾道25号海港中心10楼选举事务处)向选举事务处申请改为到方便使用轮椅或行动不便的选民出入的指定特别投票站投票。

如何投票?

  • 在2020年9月6日(星期日)的投票时间内(早上7时30分至晚上10时30分)带同您的香港身分证正本或指定的替代文件(详情见下述「申领选票所需的文件」)到投票通知卡指定的投票站。
  • 在投票站内向投票站工作人员出示香港身分证正本或指定的替代文件,以便核实选民身分。
  • 投票站工作人员会按您的选民资格向您发出选票、纸板以及刻有「剔号」(剔号)的印章。投票站工作人员会预先将地方选区和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别的选票摺好;而四个特别功能界别(即乡议局、渔农界、保险界和航运交通界)的选民或获授权代表更会获发一枝黑笔。随后,您应立即前往其中一个投票间。
  • 您应在投票间内填划选票。请依照投票站工作人员及印于选票上和投票间内的告示提供的指示投票。
  • 除四个特别功能界别外,选民或获授权代表必须使用系在纸板的印章,在您选择的候选人名单内或候选人姓名旁边的圆圈内,盖上一个「剔号」(剔号)。
  • 四个特别功能界别的选民或获授权代表须使用获发的黑笔,在选票上您的第一选择候选人姓名旁边的圆圈内写上一个阿拉伯数目字「1」,第二选择候选人姓名旁边的圆圈内则写上「2」,如此类推。您必须及只能选择一位候选人作为第一选择。
  • 如您填划选票时出错或意外损毁选票,请把选票交回投票站主任及要求换取另一张选票。
  • 填妥选票后:
    1. 地方选区的选民请把选票依照投票站工作人员预先摺好的摺法摺合一次,以遮盖选票上的「剔号」(剔号),然后放入蓝色投票箱内;
    2. 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别的选民请同样把选票摺合一次,再放入白色投票箱内;及
    3. 其他功能界别的选民或获授权代表请把选票正面向下,毋须摺合,再放入红色投票箱内。

申领选票所需的文件

  • 自2018年12月10日起,任何选民在申领选票时,必须出示其香港身分证正本,或以下指定替代文件:
    1. 有效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护照正本;或
    2. 《豁免登记证明书》正本;或
    3. 《申请香港身分证收据》正本;或
    4. 有效海员身分证正本;或
    5. 有效签证身分书正本;或
    6. 证明已向警务人员报告该人的香港身分证或《豁免登记证明书》或《申请香港身分证收据》已遗失或毁掉的文件(俗称“警署报失纸”),连同显示该人姓名及照片的有效护照或相类旅行证件(例如香港特区护照以外的护照或回乡证)的正本。
  • 详情请参阅《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立法会)规例》(第541D章)第50条文本。

选民须知

  • 《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554章)是由廉政公署负责执行。根据此法例,选民切勿在本港或其他地方:
    1. 索取或接受任何人提供的利益(包括金钱、馈赠等)、食物、饮料或娱乐,从而在选举中不投票、或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选人或某些候选人。
    2. 向任何人提供利益(包括金钱、馈赠等)、食物、饮料或娱乐,从而诱使或酬谢该人士在选举中不投票、或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选人或某些候选人。
    3. 向任何人施用或威胁施用武力或胁迫手段,从而诱使该人士在选举中投票或不投票、或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选人或某些候选人。
    4. 以欺骗手段诱使任何人在选举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选人或某些候选人、或在选举中不投票、或妨碍或阻止任何人在选举中投票。
    5. 明知本身无权在选举中投票却在该选举中投票。
    6. 明知或罔顾后果地向选举事务主任提供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例如虚假的主要住址),而其后在选举中投票。
  • 廉政公署设立了廉洁选举网站以提供相关资料(中英文版本)。请浏览 www.icac.org.hk/elections
  • 选民亦不得采取以下行动:
    1. 在投票站内与任何选民通信息,包括向他人展示选票上的选择,或使用流动电话或其他器材进行电子通讯。
    2. 在投票站内拍影片、拍照、录音或录影。
    3. 请其他选民代为填划选票。如有需要,选民可要求投票站主任于一名投票站职员在场情况下,代为填划选票。
    4. 干扰其他正在投票的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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