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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選舉簡介


選舉簡介

投票日期及時間

  • 投票日期: 2020年9月6日(星期日)
  • 投票時間: 早上7時30分至晚上10時30分(位於監獄內的專用投票站的投票時間為早上9時下午4時

提名期

  • 候選人提名期: 2020年7月18日至31日
  • 提名表格可於選舉事務處網站(www.reo.gov.hk)下載,或於以下地方免費索取:
    1. 各區民政事務處
    2. 選舉主任的辦事處
    3. 選舉事務處辦事處(香港灣仔港灣道25號海港中心10樓,或九龍觀塘觀塘道392號創紀之城6期23樓2301至03室)

立法會簡介

組成

  • 第七屆立法會(2020-2024年)由70名議員組成,其中35名經地方選區直接選舉產生,其餘35名由功能界別選舉產生。
  • 任期由2020年10月1日開始,為期四年。
地方選區 - 35席
(1)香港島6 席
(2)九龍西6 席
(3)九龍東5 席
(4)新界西9 席
(5)新界東9 席

投票制度︰比例代表名單投票制

功能界別 - 35席
(1)鄉議局*1 席
(2)漁農界*1 席
(3)保險界*1 席
(4)航運交通界*1 席
(5)教育界1 席
(6)法律界1 席
(7)會計界1 席
(8)醫學界1 席
(9)衞生服務界1 席
(10)工程界1 席
(11)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1 席
(12)勞工界3 席
(13)社會福利界1 席
(14)地產及建造界1 席
(15)旅遊界1 席
(16)商界(第一)1 席
(17)商界(第二)1 席
(18)工業界(第一)1 席
(19)工業界(第二)1 席
(20)金融界1 席
(21)金融服務界1 席
(22)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1 席
(23)進出口界1 席
(24)紡織及製衣界1 席
(25)批發及零售界1 席
(26)資訊科技界1 席
(27)飲食界1 席
(28)區議會(第一)1 席
(29)區議會(第二)5 席

三種投票制度︰ (1)「按選擇次序淘汰」投票制適用於4個特別功能界別(以*號標示者); (2)「比例代表名單」投票制適用於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 及(3)「得票最多者當選」投票制適用於其餘24個普通功能界別。

一人兩票

  • 每名選民在地方選區和功能界別各有一票。
  • 所有沒有登記於28個傳統功能界別的地方選區選民,有資格登記為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的選民。

投票資格

  • 名列於2020年正式選民登記冊上的已登記選民均可以投票。

詳細數字

為何投票?

  • 在地方選區及功能界別各選出一名立法會議員。
  • 行使您的公民權利和履行公民責任。

投票地點

  • 每名選民或獲授權代表會獲安排到指定投票站投票,所編配的投票站會在切實可行範圍內鄰近他/她在正式選民登記冊所登記的住址。
  • 受羈押的選民會適當地被編配往設於懲教院所或警署的專用投票站投票。
  • 選民或獲授權代表會在投票日前10天或之前收到投票通知卡,得悉獲編配的指定投票站資料。
  • 投票通知卡夾附的投票站位置圖會說明選民或獲授權代表所獲編配的投票站是否方便有特別需要(使用輪椅或行動不便)的選民。這些選民若難以前往獲編配的投票站,可在2020年9月1日或之前透過傳真(2891 1180)、電郵(reoenq@reo.gov.hk)、電話(2891 1001)或郵遞(香港灣仔港灣道25號海港中心10樓選舉事務處)向選舉事務處申請改為到方便使用輪椅或行動不便的選民出入的指定特別投票站投票。

如何投票?

  • 在2020年9月6日(星期日)的投票時間內(早上7時30分至晚上10時30分)帶同您的香港身分證正本或指定的替代文件(詳情見下述「申領選票所需的文件」)到投票通知卡指定的投票站。
  • 在投票站內向投票站工作人員出示香港身分證正本或指定的替代文件,以便核實選民身分。
  • 投票站工作人員會按您的選民資格向您發出選票、紙板以及刻有「剔號」(剔號)的印章。投票站工作人員會預先將地方選區和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的選票摺好;而四個特別功能界別(即鄉議局、漁農界、保險界和航運交通界)的選民或獲授權代表更會獲發一枝黑筆。隨後,您應立即前往其中一個投票間。
  • 您應在投票間內填劃選票。請依照投票站工作人員及印於選票上和投票間內的告示提供的指示投票。
  • 除四個特別功能界別外,選民或獲授權代表必須使用繫在紙板的印章,在您選擇的候選人名單內或候選人姓名旁邊的圓圈內,蓋上一個「剔號」(剔號)。
  • 四個特別功能界別的選民或獲授權代表須使用獲發的黑筆,在選票上您的第一選擇候選人姓名旁邊的圓圈內寫上一個阿拉伯數目字「1」,第二選擇候選人姓名旁邊的圓圈內則寫上「2」,如此類推。您必須及只能選擇一位候選人作為第一選擇。
  • 如您填劃選票時出錯或意外損毀選票,請把選票交回投票站主任及要求換取另一張選票。
  • 填妥選票後﹕
    1. 地方選區的選民請把選票依照投票站工作人員預先摺好的摺法摺合一次,以遮蓋選票上的「剔號」(剔號),然後放入藍色投票箱內;
    2. 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的選民請同樣把選票摺合一次,再放入白色投票箱內;及
    3. 其他功能界別的選民或獲授權代表請把選票正面向下,毋須摺合,再放入紅色投票箱內。

申領選票所需的文件

  • 自2018年12月10日起,任何選民在申領選票時,必須出示其香港身分證正本,或以下指定替代文件:
    1. 有效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護照正本;或
    2. 《豁免登記證明書》正本;或
    3. 《申請香港身分證收據》正本;或
    4. 有效海員身分證正本;或
    5. 有效簽證身分書正本;或
    6. 證明已向警務人員報告該人的香港身分證或《豁免登記證明書》或《申請香港身分證收據》已遺失或毀掉的文件(俗稱“警署報失紙”),連同顯示該人姓名及照片的有效護照或相類旅行證件(例如香港特區護照以外的護照或回鄉證)的正本。
  • 詳情請參閱《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541D章)第50條文本。

選民須知

  •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554章)是由廉政公署負責執行。根據此法例,選民切勿在本港或其他地方:
    1. 索取或接受任何人提供的利益(包括金錢、饋贈等)、食物、飲料或娛樂,從而在選舉中不投票、或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
    2. 向任何人提供利益(包括金錢、饋贈等)、食物、飲料或娛樂,從而誘使或酬謝該人士在選舉中不投票、或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
    3. 向任何人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從而誘使該人士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或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
    4. 以欺騙手段誘使任何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或在選舉中不投票、或妨礙或阻止任何人在選舉中投票。
    5. 明知本身無權在選舉中投票卻在該選舉中投票。
    6. 明知或罔顧後果地向選舉事務主任提供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例如虛假的主要住址),而其後在選舉中投票。
  • 廉政公署設立了廉潔選舉網站以提供相關資料(中英文版本)。請瀏覽 www.icac.org.hk/elections
  • 選民亦不得採取以下行動:
    1. 在投票站內與任何選民通信息,包括向他人展示選票上的選擇,或使用流動電話或其他器材進行電子通訊。
    2. 在投票站內拍影片、拍照、錄音或錄影。
    3. 請其他選民代為填劃選票。如有需要,選民可要求投票站主任於一名投票站職員在場情況下,代為填劃選票。
    4. 干擾其他正在投票的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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