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日期及時間
候選人提名期
任期
組成
選民人數
一人兩票
投票資格
投票地點
如何投票?
選民須知
方便有特殊需要選民的措施
你知道嗎?
投票日期及時間
投票日期: 2016年9月4日 (星期日)
投票時間: 早上7時30分至晚上10時30分 (位於監獄內的專用投票站除外,其投票時間為早上9時正至下午4時正)
候選人提名期
候選人提名期: 2016年7月16日至29日
任期
新一任的立法會議員任期由2016年10月1日開始,為期四年。
組成
70名議員︰
- 35名議員由地方選區選舉產生
- 35名議員由功能界別選舉產生
地方選區(35席)
(1)
香港島
6 席
(2)
九龍西
6 席
(3)
九龍東
5 席
(4)
新界西
9 席
(5)
新界東
9 席
投票制度︰比例代表名單投票制
功能界別(35席)
(1)
鄉議局*
1 席
(2)
漁農界*
1 席
(3)
保險界*
1 席
(4)
航運交通界*
1 席
(5)
教育界
1 席
(6)
法律界
1 席
(7)
會計界
1 席
(8)
醫學界
1 席
(9)
衞生服務界
1 席
(10)
工程界
1 席
(11)
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
1 席
(12)
勞工界
3 席
(13)
社會福利界
1 席
(14)
地產及建造界
1 席
(15)
旅遊界
1 席
(16)
商界(第一)
1 席
(17)
商界(第二)
1 席
(18)
工業界(第一)
1 席
(19)
工業界(第二)
1 席
(20)
金融界
1 席
(21)
金融服務界
1 席
(22)
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
1 席
(23)
進出口界
1 席
(24)
紡織及製衣界
1 席
(25)
批發及零售界
1 席
(26)
資訊科技界
1 席
(27)
飲食界
1 席
(28)
區議會(第一)
1 席
(29)
區議會(第二)
5 席
投票制度︰不同的投票制度適用於不同功能界別,即 ( a )「按選擇次序淘汰」投票制適用於4個特別功能界別(以*號標示者); ( b )「比例代表名單」投票制適用於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 及( c)「得票最多者當選」投票制適用於其餘24個普通功能界別。
選民人數
地方選區:3,779,085
功能界別:239,724*
* 不包括 3,473,792 名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選民
詳細數字
一人兩票
每名選民均可在地方選區和功能界別各有一票。
所有沒有登記於28個傳統功能界別的地方選區選民,有資格登記為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的選民。
投票資格
名列於2016年正式選民登記冊上的已登記選民均可以投票。
投票地點
每名選民或獲授權代表會獲安排到指定投票站投票,所編配的投票站會鄰近他/她在正式選民登記冊所登記的住址。
選民或獲授權代表會在投票日前10天或之前收到投票通知卡,得悉獲編配的指定投票站資料。
投票通知卡夾附的投票站位置圖會說明選民或獲授權代表所獲編配的投票站是否方便輪椅使用者或行動不便的人士出入。若選民或獲授權代表因行動不便難以前往獲編配的投票站,必須
在2016年8月30日或之前
透過傳真(2891 1180)、電郵(reoenq@reo.gov.hk)或電話(2891 1001)向選舉事務處申請到輪椅使用者可到達的指定特別投票站投票。
如何投票?
在 2016年9月4日(星期日)的投票時間內(早上7時30分至晚上10時30分)帶同您的香港身份證到投票通知卡指定的投票站。
在投票站內向投票站工作人員出示您的香港身份證,以便核實選民身分。
投票站工作人員會按您的選民資格向您發出選票、紙板以及刻有「
」(剔號)的印章。投票站工作人員會預先將地方選區和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的選票摺好;而四個特別功能界別(即鄉議局、漁農界、保險界和航運交通界)的選民或獲授權代表更會獲發一枝黑筆。
您應在投票間內填劃選票。請依照投票站工作人員及印於選票上,以及投票間內的告示提供的指示投票。
除四個特別功能界別外,所有選民或獲授權代表必須使用繫在紙板的印章,在您選擇的候選人名單內或候選人姓名旁邊的圓圈內,蓋上一個「
」(剔號)。
四個特別功能界別的選民或獲授權代表須使用獲發的黑筆,在選票上您的第一選擇候選人姓名旁邊的圓圈內寫上一個阿拉伯數目字「1」,第二選擇候選人姓名旁邊的圓圈內則寫上「2」,如此類推。您必須及只能選擇一位候選人作為第一選擇。
如您填劃選票時出錯或意外損毀選票,請把選票交回投票站主任及要求換取另一張選票。
填妥選票後﹕
(a)
地方選區的選民請把選票依照投票站工作人員預先摺好的摺法摺合一次,以遮蓋選票上的「
」(剔號),然後放入藍色投票箱內;
(b)
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的選民請同樣把選票摺合一次,再放入白色投票箱內;及
(c)
其他功能界別的選民或獲授權代表請把選票正面向下,毋須摺合,再放入紅色投票箱內。
選民須知
不得
索取或接受任何人提供的利益(包括金錢、禮物等)、食物、飲料或娛樂,從而在選舉中不投票、或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候選人名單。
不得
向任何人提供利益、食物、飲料或娛樂,從而誘使或酬謝該人士在選舉中不投票、或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候選人名單。
不得
向任何人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從而誘使該人士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或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候選人名單。
不得
明知本身無權在選舉中投票卻在該選舉中投票。
不得
明知或罔顧後果地向選舉事務主任提供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例如虛假的主要住址),而其後在選舉中投票。
不得
在投票站內與任何選民通信息,包括向他人展示選票上的選擇,或使用流動電話或其他器材進行電子通訊。
不得
在投票站內拍影片、拍照、錄音或錄影。
不得
請其他選民代為填劃選票–如有需要,選民可要求投票站主任於一名投票站職員在場情況下,代為填劃選票。
不得
干擾其他正在投票的選民。
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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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2016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