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立法會補選
補選簡介
 
投票日期及時間
須選出的議員數目
提名期
投票資格
為何投票?
投票制度
投票地點
如何投票?
申領選票所需的文件
選民須知
方便有特殊需要選民的措施
     
投票日期及時間
  投票日期: 2018年3月11日(星期日)
  投票時間:早上7時30分至晚上10時30分 (位於監獄內的專用投票站的投票時間則為早上9時至下午4時)
     

須選出的議員數目

  香港島、九龍西及新界東地方選區各一位議員
  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功能界別一位議員
     

候選人提名期

  候選人提名期:2018年1月16日至29日
  提名表格可在各區民政事務處、選舉主任的辦事處以及選舉事務處位於香港灣仔港灣道25號海港中心10樓或九龍觀塘觀塘道392號創紀之城6期23樓2301至03室的辦事處索取,亦可於選舉事務處網站(www.reo.gov.hk)下載。
     

投票資格

  名列於2017年正式選民登記冊上約210萬名已登記的香港島、九龍西及新界東地方選區選民和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功能界別選民均可以在是次補選中投票。(詳細數字
     

為何投票?

  為上述地方選區及功能界別各選出一名立法會議員。
  行使您的公民權利和履行公民責任。
 

投票制度

  上述地方選區及/或功能界別的每名選民均可以就所屬的選區及/或界別投票予一名候選人,而在該選區或界別獲得最多有效票數的候選人即告當選。
     

投票地點

  上述地方選區及/或功能界別的每名選民會獲安排到一個指定投票站投票,所編配的投票站會在切實可行範圍內鄰近選民在正式選民登記冊所登記的住址。受羈押的選民會適當地被編配往設於懲教院所或警署的專用投票站投票。
  選民會在投票日前10天或之前收到投票通知卡,得悉獲編配的指定投票站資料。
  投票通知卡夾附的投票站位置圖會說明選民所獲編配的投票站是否方便使用輪椅或行動不便的選民出入。選民若因使用輪椅或行動不便難以前往獲編配的投票站,可在2018年3月6日(星期二) 或之前透過傳真(2891 1180)、電郵(reoenq@reo.gov.hk)、電話(2891 1001)或郵遞(香港灣仔港灣道25號海港中心10樓選舉事務處)向選舉事務處申請到方便使用輪椅或行動不便的選民出入的指定特別投票站投票。
     

如何投票?

  在2018年3月11日(星期日)的投票時間內(早上7時30分至晚上10時30分)帶同您的香港身分證正本或指定的替代文件(詳情見下述「申領選票所需的文件」)到投票通知卡指定的投票站。
  在投票站內向投票站工作人員出示香港身分證正本或指定的替代文件,以便核實選民身分。
  投票站工作人員會按您的選民資格向您發出一張或兩張選票、紙板和「tick」(剔號)印章。投票站工作人員會預先將地方選區的選票摺好。
  您必須在投票間內填劃選票。請依照投票站工作人員及印於選票上和投票間內的告示提供的指示投票。
  您必須使用繫在紙板的印章,在您選擇的候選人姓名相對的圓圈內,蓋上一個「tick」(剔號)。
  填妥選票後﹕
    (a) 地方選區的選民請把選票依照投票站工作人員預先摺好的摺法摺合一 次,令已填劃的一面向內以遮蓋選票上的「tick」(剔號),然後放入藍色投票箱內;
  (b) 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功能界別的選民請把選票正面向下,毋須摺合,再放入紅紅色投票箱內。
  請注意:
    1. 您只可以在每張選票上投選一名候選人。
  2. 您必須使用投票站提供的印章。切勿用筆或其他方式填劃或刪改選票。否則,您的選票會被視為無效。
  3. 如果您在選票上蓋印時出錯或意外損毀選票,可把選票交回投票站主任和要求換取另一張選票。
     

申領選票所需的文件

  自2017年12月1日起,任何選民在申領選票時,必須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通常為香港身分證)的正本,或以下指定替代文件:
    (a) 有效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護照正本;或
  (b) 《申請香港身分證收據》正本;或
  (c) 有效海員身分證正本;或
  (d) 有效簽證身分書正本;或
  (e) 證明已向警務人員報告該人的香港身分證已遺失或毀掉的文件(俗稱“警署報失紙”),連同顯示該人姓名及照片的有效護照或相類旅行證件(例如護照(香港特區護照除外)或回鄉證)的正本,以及香港身分證紙張本副本。
  詳情請參閱《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541D章)的第50條文本。
  示範影片
     

選民須知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提供的利益(包括金錢、禮物等)、食物、飲料或娛樂,從而在選舉中不投票、或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不得向任何人提供利益、食物、飲料或娛樂,從而誘使或酬謝該人士在選舉中不投票、或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不得向任何人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從而誘使該人士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或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不得明知本身無權在選舉中投票卻在該選舉中投票。
  不得明知或罔顧後果地向選舉事務主任提供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例如虛假的主要住址),而其後在選舉中投票。
  不得在投票站內與任何選民通信息,包括向他人展示選票上的選擇,或使用流動電話或其他器材進行電子通訊。
  不得在投票站內拍影片、拍照、錄音或錄影。
  不得請其他選民代為填劃選票—如有需要,選民可要求投票站主任於一名投票站職員在場情況下,代為填劃選票。
  不得干擾其他正在投票的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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