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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票 日
期
- 年 满 18 岁 和 通 常 在 香 港 居 住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皆 可 以 申 请 登 记 为 选 民 。
- 政 府 于 2003 年 9 月 发 表 了 2003 年 地 方
选 区 正 式 选 民 登 记 册 。 名 列 于 登 记 册 上 的 297 万 名 已 登 记 选 民 , 均 可 以 投 票 。
- 选 出 可 以 代 表 自 己 的 区 议 员 , 就 地 区 事
务 向 政 府 表 达 意 见 。
- 行 使 公 民 权 利 和 履 行 公 民 责 任 。
- 得 票 最 多 者 当 选 制
- 每 名 选 民 只 可 以 投 票 支 持 所 属 选 区 的 其
中 一 名 候 选 人 , 获 得 最 多 票 数 的 候 选 人 即 告 当 选 。
- 在 2003 年 11 月 23 日 ( 星 期 日 ) 的 投
票 时 间 内 带 同 你 的 身 分 证 到 投 票 通 知 书 指 定 的 投 票 站 。
- 在 投 票 站 内 向 投 票 站 工 作 人 员 出 示 香 港
身 分 证 , 以 便 核 实 选 民 身 分 。
- 你 将 获 发 给 选 票 、 写 字 板 和 刻 上 「
」 的 印 章
- 在 投 票 间 内 , 你 应 在 选 票 上 选 择 你 属 意
的 候 选 人 , 然 后 将 印 章 盖 在 其 姓 名 旁 边 的 圆 圈 内 。
- 把 已 填 妥 的 选 票 对 摺 一 次 , 以 遮 盖 选 票
上 的 记 号 , 然 后 才 放 入 投 票 箱 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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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
注 意 : |
1. |
你 只 可
投 票 选 一 名 候 选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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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你 必 须
使 用 投 票 站 提 供 的 印 章 。 切 勿 用 笔 或 其 他 方 式 填 划 选 票 。 否 则 , 你 的 选 票 会
视 为 无 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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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如 果 你
在 选 票 上 盖 印 时 出 错 , 请 把 选 票 交 回 投 票 站 主 任 和 要 求 换 取 另 一 张 选 票 。 |
- 选 民 会 获 安 排 到 指 定 投 票 站 投 票 , 所 编
配 的 投 票 站 会 邻 近 选 民 在 正 式 选 民 登 记 册 所 登 记 的 住 址 。
- 选 民 会 在 投 票 日 前 收 到 投 票 通 知 书 , 得
悉 获 编 配 的 指 定 投 票 站 资 料 。
选 民 须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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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 得 索 取 或 接 受 任 何 利 益 ( 包 括
礼 物 、 金 钱 等 ) 而 影 响 投 票 决 定 。
- 不 得 索 取 或 接 受 膳 食 、 饮 品 或 其
他 形 式 的 款 待 而 影 响 投 票 决 定 。
- 不 得 明 知 本 身 在 选 民 登 记 时 虚 报
资 料 而 仍 往 投 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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