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選出行政長官的選舉委員會由以下四個界別組成,每個界別各有委員200人:
工商、金融界;
專業界;
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以及立法會議員、區域性組織代表、香港地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地區全國政協委員代表
除了宗教界的代表由提名產生,以及立法會議員和香港地區全國人大代表為當然委員外,其他界別分組的委員均是通過選舉產生。
修訂日期: 2005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