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议会选举2007 - 选举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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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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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日期

  • 2007年11月18日(星期日)
  • 上午7时30分至晚上10时30分

投票资格

  • 年满18岁和通常在香港居住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皆可以申请登记为选民。
  • 名列于2007年地方选区正式选民登记册上的约三百二十九万名已登记选民均可以投票。

为什么要投票?

  • 选出可以代表自己的区议员,就地区事务向政府表达意见。
  • 行使你的公民权利和履行公民责任。

  • 得票最多者当选制
  • 每名选民只可以投票支持所属选区的其中一名候选人,获得最多票数的候选人即告当选。

如何投票?

  • 在2007年11月18日( 星期日)的投票时间内带同你的身分证到投票通知书指定的投票站。
  • 在投票站内向投票站工作人员出示香港身分证,以便核实选民身分。
  • 你将获发给选票、纸板和刻上「tick」的印章。
  • 在投票间内,你应在选票上选择你属意的候选人,然后将印章盖在其姓名旁边的圆圈内。
  • 把已填妥的选票对摺一次,以遮盖选票上的记号,然后才放入投票箱内。
请注意: 
  1. 你只可投票选一名候选人。 
  2. 你必须使用投票站提供的印章。切勿用笔或其他方式填划或删改选票。否则,你的选票会被视为无效。 
  3. 如果你在选票上盖印时出错,请把选票交回投票站主任和要求换取另一张选票。 

投票地点

  • 选民会获安排到指定投票站投票,所编配的投票站会邻近选民在正式选民登记册所登记的住址。
  • 选民会在投票日前收到投票通知书,得悉获编配的指定投票站资料。
  • 选民若因残疾需转往指定的特别投票站投票,必须在十一月十三日或之前以书面或致电向选举事务处申请。

  • 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包括礼物、金钱等)而影响投票决定。
  • 索取或接受膳食、饮品或其他形式的款待而影响投票决定。
  • 明知本身在登记为选民时虚报资料而仍往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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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2007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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