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票日期
投票資格
為什麼要投票?
投票制度
如何投票?
投票地點
選民須知
各選區選民人數
投票日期
- 2007年11月18日(星期日)
- 上午7時30分至晚上10時30分
投票資格
-
年滿18歲和通常在香港居住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皆可以申請登記為選民。
-
名列於2007年地方選區正式選民登記冊上的約三百二十九萬名已登記選民均可以投票。
為什麼要投票?
-
選出可以代表自己的區議員,就地區事務向政府表達意見。
- 行使你的公民權利和履行公民責任。
投票制度
- 得票最多者當選制
-
每名選民只可以投票支持所屬選區的其中一名候選人,獲得最多票數的候選人即告當選。
如何投票?
-
在2007年11月18日( 星期日)的投票時間內帶同你的身分證到投票通知書指定的投票站。
-
在投票站內向投票站工作人員出示香港身分證,以便核實選民身分。
-
你將獲發給選票、紙板和刻上「
」的印章。
-
在投票間內,你應在選票上選擇你屬意的候選人,然後將印章蓋在其姓名旁邊的圓圈內。
-
把已填妥的選票對摺一次,以遮蓋選票上的記號,然後才放入投票箱內。
請注意:
-
你只可投票選一名候選人。
-
你必須使用投票站提供的印章。切勿用筆或其他方式填劃或刪改選票。否則,你的選票會被視為無效。
-
如果你在選票上蓋印時出錯,請把選票交回投票站主任和要求換取另一張選票。
投票地點
-
選民會獲安排到指定投票站投票,所編配的投票站會鄰近選民在正式選民登記冊所登記的住址。
-
選民會在投票日前收到投票通知書,得悉獲編配的指定投票站資料。
- 選民若因殘疾需轉往指定的特別投票站投票,必須在十一月十三日或之前以書面或致電向選舉事務處申請。
選民須知
-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包括禮物、金錢等)而影響投票決定。
-
不得索取或接受膳食、飲品或其他形式的款待而影響投票決定。
-
不得明知本身在登記為選民時虛報資料而仍往投票。
返回頁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