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行政长官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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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日:2007年3月25日

提名期:2007年2月14日至3月1日

参选资格:

  •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没有外国居留权;
  • 年满40周岁;以及
  • 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

提名签署人数目:不少于100名选举委员会委员

选举开支最高限额:$9,500,000

投票制度:

  • 每名选举委员会委员均有权以不记名方式投一票。
  • 在有竞逐的选举中,候选人在任何一轮投票中,从所投的有效票总数中取得过半票数,该候选人即为在是次选举中的选出者。
  • 在无竞逐的选举中,如候选人所取得的支持票的票数,超逾在该投票中所投的有效票总数的一半,该候选人即为在是次的选举中的选出者。

选举管理及监督:

  • 选举管理委员会负责举行及监督有关选举。
  • 一名高等法院法官已被委任为选举主任。
  • 廉政公署会透过有效执法、教育及预防工作,确保选举公平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