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基本法》,行政长官由选举委员会选出。选举委员会由以下四个界别共800名委员组成:
工商、金融界;
专业界;
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以及
立法会议员、区域性组织代表、香港地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代表。
这四个界别的委员来自38个界别分组,包括:
35个界别分组的664名委员,由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界别分组和立法会界别分组的96名当然委员(即香港地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立法会议员);以及
宗教界界别分组的40名委员,由六个指定团体提名代表产生。
修订日期 : 2007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