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行政长官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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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委员会

根据《基本法》,行政长官由选举委员会选出。选举委员会由以下四个界别共800名委员组成:

  • 工商、金融界;
  • 专业界;
  • 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以及
  • 立法会议员、区域性组织代表、香港地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代表。

这四个界别的委员来自38个界别分组,包括:

  • 35个界别分组的664名委员,由选举产生;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界别分组和立法会界别分组的96名当然委员(即香港地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立法会议员);以及
  • 宗教界界别分组的40名委员,由六个指定团体提名代表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