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基本法》,行政長官由選舉委員會選出。選舉委員會由以下四個界別共800名委員組成:
工商、金融界;
專業界;
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以及
立法會議員、區域性組織代表、香港地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香港地區全國政協委員代表。
這四個界別的委員來自38個界別分組,包括:
35個界別分組的664名委員,由選舉產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界別分組和立法會界別分組的96名當然委員(即香港地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及立法會議員);以及
宗教界界別分組的40名委員,由六個指定團體提名代表產生。
修訂日期 : 2007年2月7日